2012年7月31日 星期二

行政法考前複習清單(六)

第六章、行政命令

茲簡單將本章分三個部分提示重點如下:

壹、法規命令
關於法規命令的部分,考試最常考的重點即其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關係,
又或者說是授權明確性原則的體現。
一、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審查
原則上必須遵循目的、內容及範圍須具體明確(釋字313、346、570號解釋參照)

二、授權明確性之層級化
其實若嚴格貫徹上述審查標準,將會耗費過大之行政成本(例如僅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輕微之事項,卻須嚴格貫徹而妨礙行政效率,而有輕重失衡之可能等),職是之故,大法官於歷來之解釋,即作出了層級化的架構。請熟記架構的兩項標準,1.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性質、2.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種類。可整理如下表:


權利之種類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性質
生命、身體自由權
生命、身體自由權以外之其他自由權利
刑罰
法律須自行決定,不可授權
嚴格。
1.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皆應分別明確規定。
2.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示於授權之法律規定本身。
3.達到使人民「自授權法律規定中得預見之程度」。
行政罰或其他行政干預
法律須自行決定,不可授權
寬鬆。
1.只要能經由解釋,從授權之目的推論出授權之內容與範圍已足,即使授權之內容與範圍未明示於法律條文亦可。
2.無須特定的授權條款,只要能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從授權條款所依附之法律整體,特別是從相關法條文義、法條體系關聯與立法目的,可推知授權之目的為何即為已足。
3.授權之規定也無須達到使人民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之明確程度,只要達到讓行政機關知悉其在訂定命令時所應遵循之方針與原則即可。

三、概括授權與特定授權
此二者審查密度亦不同,雖不是很重要,但考試三不五時還是會來突襲一下,所以請一併留意。密度的部分可參照釋字第367號解釋、而釋字394號解釋另外對概括授權之判斷,認為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之。

四、再授權(再委任、轉委任)之合法性
請熟記「受委任者不得再委任」之法理與「任何人不得將自身所無之法權授予他人」之法諺。所以除非法有明文可以再授權,否則當然禁止。而有無再授權之判斷,以名義機關為何人判斷之。(請參照釋字第524號解釋)

五、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之,該機關可否改以行政規則為之?
同樣參照釋字第524號解釋,結論是不行。理由很簡單,因為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受監督程度不同,所以不得以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代替之。

六、國會對法規命令之監督機制
(一)立法例(學說)
1.同意權保留(事前監督)
2.國會聽證保留(事前監督)
3.廢棄請求權保留或立法否決(事後監督)
4.單純送置義務(事後控制)

(二)現行法
1.送置義務(中標法第7條)
2.立法否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1、62條)
3.立法追認(貿易法第5條)
4.事前同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

七、法規命令溯及的問題
參照中標法第18條

貳、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的四個種類當然要熟記,記憶上,可拆成兩組,解釋性與裁量性行政規則因具有間接對外效力,所以當成一組記憶,另一組則是「純對內」的組織性與作業性行政規則。
一、解釋函令之效力與變更的問題
請熟記釋字第287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簡單整理如下:
(一)解釋函令之生效時點
287號解釋表示,溯及於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二)變更
釋字第287號解釋認為,如前後兩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適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也就是看案件是否確定,再看所依據之釋示是否違法。
而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則採從優原則。

二、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
限於解釋性及裁量性行政規則才有,
應與辨明者,這裡之所以稱為「間接」,是因為原則上其效力僅為直接對內,但於例外時,透過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作用,便產生了此種間接對外效力。換言之,如果沒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來架橋,其實可以說是無間接對外效力。

參、職權命令
注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之規定。並且注意有論者認為,其實若僅屬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職權命令仍有存在之空間。當然這裡仍要注意行程法第174-1之規定以及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操作,自不待言。

第七章、行政處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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