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章的重點,
即在於個別特別權力關係的相關釋字及其救濟。
就此部分,首先須熟記Ule教授所採的二分法,
也是我國大法官一直援用到現在的。
而在去年的釋字684號解釋,於大學生與大學間之關係,才徹底打破二分法。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大法官僅在大學生與大學間有所突破,
其他的特別權力關係則尚未有解釋,
請不要誤以為其他的關係亦可援用,或甚至認為大法官已完全徹底放棄二分法。
畢竟還是要等到有解釋出來之後,我們才能確定。
以下即以表格簡單整理重點如下: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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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o Mayer對特別權力關係定義為:「經由行政權的單方措施,國家即可合法的要求負擔特別的任務,為有利於行政上特並目的的達成,使加入特別關係的個人,處於更加附屬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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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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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法上之勤務關係:如公務員關係
2.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如學生與學校,監獄受刑人與監獄
3.公法上特別監督關係: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特許企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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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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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地位不對等:權利主體對於相對人有蓋括支配權
2.義務不確定:不定量之勤務給予
3.無法律保留適用:有特別規則限制,並無法律保留適用之問題
4.有懲戒罰:對於違法義務者,機關得自定規則對其成員處罰
5.不得爭訟:相對人就其權利受害不得依通常訴訟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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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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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理論:由德國學者Ule提出
2.重要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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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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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別權力關係範圍縮小:現在僅限於學校及刑罰執行關係。使用郵政、博物館、圖書館或保育性的設施均排除於特別權力關係之外。
2.涉及基本權利限制者,亦應有法律依據
3.許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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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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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1)釋187、201(退休金爭執得提起爭訟)
(2)釋266(考績獎金爭執得提起爭訟)
(3)釋312(福利互助金、所有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得爭訟)
2.公務員之身分關係
(1)釋243(考績法的免職處分得提起爭訟)
(2)釋298(對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會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的懲戒處分得提起爭訟)
(3)釋323(公務人員官等認定得提起行政爭訟)
(4)釋338(公務員對審定級俸爭執不服可爭訟)
(5)釋483(調職發生降低官等或級俸效果可爭訟)
3.學生
(1)釋382(退學處分可爭訟,公私立學校皆同)
(2)釋563(大學生退學要件屬於大學自治範疇)
(3)釋684(非屬退學會類似處分,仍可提起行政爭訟)
4.軍人
(1)釋430(現役軍官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的爭執可提起爭訟)
(2)釋459(兵役體位的判定屬行政處分,得提起爭訟)
5.特別監護關係(不屬特別權力關係)
(1)釋295(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被懲戒人如有不服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2)釋378(律師受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屬法院的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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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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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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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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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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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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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考績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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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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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等或丙等
60或7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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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以外對機關內部生效之表意行為或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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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申訴
↓ ↓
原機關 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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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243
對再申訴不服無法提起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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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等免職
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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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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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行政訴訟
↓ ↓
保訓會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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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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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如兩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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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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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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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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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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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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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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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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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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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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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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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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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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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所提供的工作條件、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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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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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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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職務調動認為機關管理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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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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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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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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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再審議
↓ ↓
公懲會(本身即為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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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僅是用撤職與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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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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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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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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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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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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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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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的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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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救濟程序(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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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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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退學或類此處份仍得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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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限於大學生,但許宗力與李震山大法官認為應擴大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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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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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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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官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退伍爭執;兵役體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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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內部救濟程序(核定→複核)→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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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430、釋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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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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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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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或非行政處分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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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救濟程序(申訴→再申訴) →行政爭訟或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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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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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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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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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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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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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本身地位等同司法機關,因此不需經由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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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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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關於公務員受停職處分,應如何救濟,同樣亦是本章考點之一,
請一併留意。
第六章、行政命令(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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