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5日 星期三

行政法考前複習清單(二)

本篇提示重點為第二章行政法之法源,
此章可分為三大部分準備。

壹、第一部分成文法源的部分:
除了各種成文法源的種類之外,
要注意以下幾個重點:
一、法律
形式意義之法律,指憲法第170條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實質意義之法律,只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的法規範。
一般而言,兩者係有重疊,例如民法,既為形式又為實質。
但要注意的就是例外,也就是指具有實質但不具形式之法律,
例如預算案(措施性法律)即為一例。(請參考釋字第391號解釋理由書)
此外,中標法第2條法律的名稱請一併記憶,實例題可以用來判斷老師給的法規是不是法律還是命令。

二、國際法
這個法源這幾年異常重要,其原因不外乎美牛爭議,以及ECFA造成的問題等,所以同學可要多加留意。其實國際法可以分成條約與國際習慣法等討論,但行政法的範圍應該只會出在條約。所以重點應該放在美牛協定或ECFA到底是不是條約的問題,就此,可參考說的有點不清不楚的釋字第329號解釋,關於條約的名稱(不限於只用條約者,協定亦可,而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是否須送立法院審議(除書的三個例外),倘若符合前兩個部分,即為憲法第58條第2項的條約。(此部分亦可參照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第3、9、10條之規定)
關於效力的部分,再採授權說或轉換說底下,條約是會具有拘束力的,所以是法源無疑。至於其位階應等同於法律,若與法律有牴觸時,參照台灣高等法院79年上更(一)字第128號判決,會被當作特別法而優於普通法之法律。而若與命令牴觸,則條約當然優先。

三、命令
緊急命令、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要件還有效力。
另外關於中標法第3條命令的名稱也請記憶,一樣實例題可以用來判斷出題的法規是不是命令。

貳、第二部分不成文法源:
一、大法官解釋
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再輔以釋字第185號解釋,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人民及各機關之效力,故為法源無疑。
這裡要注意釋字686號解釋對於不同聲請人但對同一法規提出釋憲之個案救濟效力的問題。以及釋字第177號解釋對於聲請人之個案救濟效力。

二、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請熟記一明差比誠信利裁的口訣(行程法第4~10條)
(一)最常考的信賴保護原則,其要件(積極與消極)、效力(財產保障與存續保障)、相關解釋(525、605、620)這些是基本功,要熟記。如果考深一點,法規之廢止變更有無信賴保護原則?(525)、人民既得權與期待權(574)、人民依舊法預期可取得之利益非一律可主張信賴保護,而須符合605號解釋的要件。
(二)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與操作當然要熟記。
(三)明確性的三個子原則(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及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相關審查標準及大法官解釋要熟記。(至少各挑兩個,請參考講義或教科書)
(四)平等原則與485號解釋
(五)正當法律程序(396、488、491)

除此之外,此部分尚有許多未於行程法明文之原則,但會跟後面章節一起考出,
例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解釋性及裁量性行政規則)、行為形式並用禁止原則(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並用之問題)、效能原則(結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及其立法目的)都請一併複習。

參、第三部分法位階理論與規範審查:
注意效力優先性與適用優先性,前者上到下,後者下到上。
然後規範審查雖然是憲法的範圍,在行政法,起碼要了解我國原則上是採集中+抽象審查,而對命令則兼採分散+具體(但法院之法官不能逕自宣告違憲),所以有論者還是認為其實仍是其中+抽象。最後我國是採抑制性審查,也就是業已生效之法規範方為違憲審查之標的。

第三章、行政之羈束性(待續)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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